一种XXX系统及方法
1、一种XXX系统,该系统基于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模块A、模块B、模块C;
2、按权1所述系统,其特征在于模块A还包括a单元;相应的,模块B还包括b单元;
3、按权1所述系统,其特征在于模块A还包括a2单元;相应的,模块B还包括b2单元;
4、按权1所述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模块D;
5、按权1所述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模块F;
6、一种XXX方法,该系统基于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涉及使用模块A)
步骤2、……(涉及使用模块B)
步骤3、……(涉及使用模块C)
7、按权6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4……(涉及使用模块D);
8、按权6和权7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5……(涉及使用模块F)。
上述的系统权利要求2、3没有在方法权利要求中得到体现,这样写可以吗?审查员会以此提出异议么?
分享到 :
0 人收藏

5 个回复

倒序浏览
蓝色天空2016  新手上路 | 2016-6-15 14:45:51
查了几天资料,没有查到要求系统权利项必须在方法权利中体现的规定和案例,不过到底不放心啊!撰写上一份专利也遇到相同问题,师傅说需要体现,这一份要这么写的话就超过10项权利要求了,客户不情愿。这里有遇到这种状况的前辈吗?求解惑……
广告位说明
蓝色天空2016  新手上路 | 2016-6-16 10:06:14
昨晚查阅指南第二部分第9章,在5.2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中写到: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初看以为能够解决我的疑惑,细读反而更迷惑!如果二者一致,那么装置(就该时上面所述的系统吧)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这样是否缩小了方法权利的保护范围呢?既然没有明确规定,那我上面不让权2、权3体现在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写法,对客户岂不是更好?
到底该如何理解指南中的这段话,再求各位前辈解惑…………
流水脉脉  中级会员 | 2016-6-16 21:05:16
我个人的看法是可以这么写,指南并未明确禁止这么写,而且从实际授权情况看,也确实有不少授权专利还就是这么写的,其方法权利的步骤和系统权利的技术特征并不严格一一对应。但另一方面我确实隐隐觉得这么写可能会有某种隐患,所以我自己写,一般主权是尽量做到对应的,但从权尤其是排得比较靠后的从权就未必了。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一点想法,不一定对,欢迎高手斧正。




蓝色天空2016  新手上路 | 2016-6-17 13:00:15
谢谢楼上前辈的回答!我写时考虑到了主权之间的对应,主权不对应可能评审会要求分案,而从权不对应现在想来可能对评审影响不大,不过可能影响后续专利的保护。这么理解对么,欢迎各位继续指导……
流水脉脉  中级会员 | 2016-6-18 14:53:36
      我在我自己的论坛里转了你这个贴,写了些关于你前面所说的审查指南那部分内容的我个人的解读,因为有些咬文嚼字有点搞,所以就不发在这里了。你要是能找到我的那个网站和论坛,可以去看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蓝色天空2016

新手上路

积分: 17 帖子: 4 精华: 0

楼主热帖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