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设立时责任主体的确定 设立中的公司不可避免需要与外界进行活动,由于名称预先核准制度的存在,设立的公司常常以“某某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与设立有关的法律行为。如公司成立,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行为由成立的公司承担。如公司不成立的,该法律后果由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二、公司设立时责任承担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 2.根据《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合同相对人以此向法院起诉时,可以列公司和发起人为共同被告。 3.根据《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可以要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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