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镜] 新商事登记制度下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2016-4-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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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公司必须主动实现合规运营和规范管理,而公司章程的规范是公司实现规范运营的基础性工作。在本文中企业法律顾问网小编主要就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进行了详细介绍。
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公司必须主动实现合规运营和规范管理,而公司章程的规范是公司实现规范运营的基础性工作。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很多企业的公司章程使用的是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这导致创业者产生纠纷时无章可循。也有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满腔热情,创业伙伴之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因而不注意公司章程的制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公司获得长足的发展还是陷入了困顿,创业者的心态必然发生变化,一定会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此时才会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解决纠纷的机制,纠纷因此无法解决。悬而未决的纠纷又必然成为公司正常运作的有形无形的障碍。因此,在公司创立之初,企业有必要请公司法律顾问为自己制定一份适用性强的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应当在设立之前向当地工商部门查名并进行预先核准登记,该名称可以保留六个月。住所登记需要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经营范围用语需经工商部门审核,并经工商登记确认。
(三)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除此之外,还应当详细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以及知情权等权利。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包括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分批出资的安排以及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的方式、方法,约定出资方式时应当注意可以作价出资与不能作价出资的种类。另外还可以约定利润分配的办法和股东分取红利的方法、认缴新增出资的方法、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的处理等等。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应当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的职权(特别是对于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借款的数额、合同的数额、支出的数额等应当明确批准权限);详细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僵局处理办法;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等等。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董事长,但公司法允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通常可以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以及解散、清算办法等等。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内容除了上述应当载明的法定条款,还有很多可以自由约定的事条款,常见的条款主要是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转让、股权继承与赠与、红利分配、关联交易、公司担保、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企业应该充分运用公司法律顾问的作用,请公司法律顾问设计最适合自己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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