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小米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此案2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坚称没有侵权。
小米科技公司诉称,小米公司依法享有“小米”、“MI”及“XIAOMI”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是被告北京华忠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办运营的名为“小米e贷”网站的显著位置上,擅自使用小米的系列注册商标进行宣传。
小米科技公司认为,被告运营与小米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完全相同的业务,并将小米的注册商标作为服务名称。此行为企图诱导消费者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小米存在一定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据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小米的注册商标遭受擅用,因此诉至法院。
此案亮点是华忠科技公司所使用的单个标识及标识之间的组合,是否与小米科技公司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华忠科技公司在法庭上说:“我们‘小米e贷’使用的LOGO图标,是由图形、文字和字母组成,与小米科技公司的MI商标在字形、图形、颜色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完全不同,不容易引起公众的误认和混淆。”
华忠科技公司强调,小米作为粮食,是北方地区长期食用的主食。小米科技公司不能限制他人对“小米”一词的合理利用,也不能限制他人对“小米”一词的延伸扩展使用。因此,华忠科技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小米科技公司认为,华忠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及微博上使用小米科技公司的商标,且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小米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今,主观存在过错,获利巨大,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此案当天没有宣判,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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