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新闻] 简谈知识产权运营之一:谁是运营主体

2016-2-2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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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uest 于 2016-2-26 10: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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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春成  天津市科学学研究所

来源:IPRdaily


目前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已经提出,在知识产权数量增加的基础上,必须花更多力量提升知识产权质量,特别是通过知识产权运营,尽可能发挥其最大的资产价值,增强国家、区域、产业、企业竞争力,创造经济社会效益,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新的动力。


2015年被许多业内人士称之为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元年。确实,知识产权运营得到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前所未有的关注,体现了知识产权从创造、保护到管理与运用的发展过程,体现了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知识产权的作用与意义更为突出了。目前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已经提出,在知识产权数量增加的基础上,必须花更多力量提升知识产权质量,特别是通过知识产权运营,尽可能发挥其最大的资产价值,增强国家、区域、产业、企业竞争力,创造经济社会效益,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新的动力。


一、知识产权运营主体分类


所谓知识产权运用就是全面发挥知识产权的战略、资产、信息等多种价值,实现知识产权的战略、经济、法律和社会功能,所以知识产权运用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知识产权运营在内。而知识产权运营,则主要指发挥知识产权的资产价值,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功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部署知识产权运营试点企业工作时,给出的知识产权运营的定义是:“知识产权运营指以实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为直接目的的、促成知识产权流通和利用的商业活动行为。具体模式包括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池集成运作、专利标准化等,涵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交易经纪,以及基于特定专利运用目标的专利分析服务”。


由此,我们可以将知识产权运营理解为:


知识产权运营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运营实现知识产权资产的经济价值,或许知识产权运营可能会带来社会、法律等其他意义,但不是知识产权运营应当主要考虑的。


知识产权运营的方式包括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池集成运作、专利标准化等,换言之实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交易经纪是知识产权运营的重要环节和基础,知识产权运营并实现经济价值的关键在于让作为生产要素的知识产权流动起来、活跃起来、转化起来,归根到底就是用起来。


由于运营主体包括企业、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也包括面向供需提供服务的中介与平台等,那么大家都在谈论着的知识产权运营,是不是在同一个语境(context)下讨论问题呢?其实,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来自不同工作背景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各自理解的知识产权运营可能有很大的差别。因此,笔者觉得,梳理一下不同的知识产权运营主体,对深化讨论知识产权运营理论与实践问题,乃至制定知识产权运营政策,都是必要的。


那么,知识产权运营主体有哪些类别呢?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六小类(见下表):



第一大类包括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三小类,主要共同点是:


一是他们首先是技术的研发者,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创造者,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运营者。


二是由于他们是研发者,所以了解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技术内涵,具有较强的、方便的技术识别能力,包括技术研发的难度、技术本身的技术价值、技术外在的市场价值等等,而这正式知识产权运营的关键要素之一。


三是作为运营者,他们了解供应链、技术供需,比较容易找到交易对象。同时也比较了解竞争者和合作者,可以方便地把握知识产权运营的策略。


第二大类包括运营专业组织、运营服务平台(如各种专业性和综合性交易市场、网站)、运营服务机构(如技术经纪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质押抵押服务机构等)三小类,主要共同点是:一是他们不是技术的研发设计者,不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但由于专业化分工的发展,他们专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二是由于他们不是研发者,所以对其从业者的专业背景和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三是知识产权运营显然是一种高智力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专业的服务能力和适当的商业模式是立足市场的关键,也是其价值的体现。在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得到高度关注的情形下,国内外出现了各种类型的专业化运营机构,体现了专业化分工的高效率。


二、各类知识产权运营主体的概述


(一)第一小类:企业


笼统地说,企业是知识产权运营的第一主体并不为过,随着企业发展壮大,企业知识产权自我运营意识的形成十分重要。


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构建知识产权制度,企业都是主体。所以企业不仅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更是知识产权运营的主体,而且政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的知识产权运营或多或少都与企业这个主体发生直接或间接联系。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是现代企业重要的资产组成部分,越来越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资本,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知识产权运营得当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营能力强,则产业强,则国强。


就单个企业而言,企业知识产权形成后,为发挥其资产价值、获取应有的经济效益,开展的有组织、有计划、方式多样的知识产权运作与经营逐步成为一种必要,与一般产品经营或一般资本运营具有相似性。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知识产权运营内容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甚至企业竞争战略是不完整的。


企业大小规模不一、发展阶段不同,知识产权运营的重点和策略是不同的。特别是在成熟阶段,要更加关注知识产权布局与许可、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融资、知识产权出资等知识产权资产价值最大化运营。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方式多种多样,要全面加以开发运用。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创新形态不同,知识产权运营的重点、方式和策略也就不同。如产品制造型企业、服务型企业、研发设计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的重点客体对象有较大区别,运用的重点、方式、策略也有很大差别。


(二)第二、三小类:大专院校与科研机构


大专院所和科研机构是我国知识产权的重要生产者,其原创性成果与技术更是企业创新所渴望的。对绝大多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而言,知识产权运营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过去相当长时间,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积累的是技术成果,开展的多是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转让。近年来,技术转化为专利等知识产权,并且随着市场的规范和专利量的积累,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专利作价入股、专利创业才逐步得到更多重视。


正如美国拜杜法案促进了美国大学、国立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一样,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与实施,特别是各地在促进高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中的政策激励措施的实践,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正在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这两类主体的知识产权运营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考虑到公共利益、社会形象和自身应得到的收益等因素,知识产权运营的内在动力是客观存在的。目前,国内许多具有一定实力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通过成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或中心、专业化运营企业、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由于技术研发实力、专业优势等差别,知识产权运营的类型、方式各自不同。在我国,科研机构更是千差万别,知识产权运营需要根据各自的实际需要,组织资源,探索可行的商业模式。


在科研机构中,有一大批中央和地方科研机构已经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有的就是生产性企业,有的则转变成为研发型公司。对于转制为研发型公司的,其专利运营与技术转移就成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重要性不言而喻。

与企业一样,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运营方式多多种多样,有许可实施、转让、入股、自主产业化、合作转化与产业化等。


(三)第四小类:运营专业组织


知识产权运营专业组织是指由政府或民间投资设立的专业化非实施知识产权运营实体,以专利运营实体(即NPE)居多。如果细分,主要有:


1、专利主权投资基金。由政府或其他国有资金出资成立的专利运营基金,并通过专利许可、专利聚合等方式,开展旨在促进专利技术转化、转移等运营业务。如法国政府成立的法国政府专利主权基金等。
2、联合收购和单独收购专利设立NPE。科技公司通过联合或单独收购专利,设立专利运营基金和非专利实施实体,通过专利授权或发动专利诉讼从而获利的公司。如苹果、微软、RIM、爱立信和索尼五家公司2011年共支出45亿美元收购北电网络破产资产中超过6000项专利,并将其中大部分注入Rockstar Consortium专利运营企业,开展商业运营。
3、知识产权产业化投资基金。非常类似于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的对象就是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形成,并通过参与股权投资,促进其产业化。
4、专利联盟。专利联盟也可当作是一种专利运营组织,联盟内部的企业实现专利的交叉许可,对联盟外部共同发布联合许可声明。例如以移动通信领域W-CDMA专利联盟。

(四)第五小类:运营服务平台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是为众多知识产权运营供需方提供便利的交易信息、交易信用、交易撮合的组织,主要包括各种实体性平台;网上交易平台等。


由于其服务平台性质,这类运营组织不少为政府投资兴建,一般没有特定服务对象,具有公共服务属性。近年来,由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民间运营服务平台方兴未艾,大有后来居上之势。主要细分为:


1、网上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如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等。

2、常设技术(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市场。如全国性和区域性技术(知识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知识产权交易所等等。

3、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如全国性和区域性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成果推广应用中心、技术转移驿站等。

4、知识产权综合运营服务平台。如国家“1+2+20”中的前两类,还有各地建设的地方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如江苏省专利运营中心等。


客观上讲,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包括技术市场、版权市场和专利市场等)是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实现的场所,是知识产权运营的桥梁和纽带。

多年来,政府在技术(知识产权)交易等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但由于技术(知识产权)交易等运营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制约,收效尚不明显,作用不如预期。


(五)第六小类:运营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是为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主体的知识产权运营提供服务的专门性组织。


大致可细分为:


1、技术交易经纪机构。专门开展技术(知识产权)交易的供需撮合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
2、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专利、商标等资产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3、知识产权质押抵押服务机构。专门从事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抵押质押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4、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个人等主体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托管业务的组织。
5、知识产权运营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各类知识产权运营主体提供运营方案、商业模式设计、专利分析等服务的机构。

与运营服务平台相比,运营服务机构更为市场化,必须依靠更为专业化的服务求得市场空间,通过更为高效的服务,赢得利润空间。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与服务平台发展对未来知识产权运营十分重要,是专业化分工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与服务平台是典型的高智力、高技术含量的知识密集服务行业之一。比如一个专利代理人,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需要精通专利知识,甚至还有了解企业管理。因此,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是高技术服务业。


总之,知识产权运营的整体市场化、社会化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运营服务平台的功能发挥,有赖于运营专业组织、运营服务机构的发育及其专业服务能力的提升。


以上某一类运营主体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其他主体,必然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且这种分类仅为笔者一孔之见,不当之处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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