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各省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
2016年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
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获得国内专利权或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专利权人)以及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一、申报条件
2016年专利资助资金资助对象为2015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或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PCT专利申请,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
(一)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
(二)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工作并持有居住地址在广州的居住证,或持有出国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且营业地址在广州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
二、资助标准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
发明专利: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7,7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资助3,3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600元/件。对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三)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是单位的,资助10,000元/件,是个人的,资助5,000元/件。
专利资助标准(元/件):
发明专利(包括港澳台)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PCT专利申请
国外发明专利 (美国、日本、欧盟)
国外发明专利(其他国家)
企事业单位
7,700
600
400
10,000
40,000
10,000
个人
2,600
600
400
5,000
40,000
10,000
注: 发明专利有70%费用减缓的,资助3,300元/件;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2,000元,有代理机构代理的增加1,3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只资助2个国家。
(四)对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自申请之日起维持6年以上且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按每件实际缴纳6年以上(含6年)、9年以内(含9年)年费总额的70%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
(五)对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0,000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专利权人,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六)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资助500元/件。
三、申报要求
申报市专利资助资金的,请登陆“广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网址:http://www.gzipo.gov.cn/),进入“广州专利资助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并上传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
2.本市户籍居民:个人身份证;
3.本市在读学生:学生证、身份证;
4.非本市户籍人员:个人身份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证明和居住证。
(二)银行账号证明文件:
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州市辖区内任意银行开户许可证;
2.本市居民、本市在读学生:在广州市辖区内任意银行开户的存折或储蓄卡。
(三)国内授权专利的证书,国家专利局的年费收据。
(四)PCT国际申请通知书和PCT国际检索报告。
(五)国外发明专利的受理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扉页(及中文译本)。
(六)专利权人为两人或以上,第一专利权人作为本项目申请人的,提供其他专利权人共同签署的申报授权书。
(七)注册地址在广州市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申请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时,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申报及审批
(一)申请:
申请人网上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户许可证/身份证和银行卡申请注册用户名→审核通过注册用户名→网上填写资助申请→上传证明材料→申请人对填写的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查和逻辑性审查,通过后提交申请。
(二)审批:
资助标准中(一)~(四)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由申请人通过申请系统提交申请资料后,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核实,并编制资助资金发放计划,于2016年5月、10月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资助标准中(五)~(六)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由申请人通过申请系统提出申请后,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2016年6月前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三)信息补正:
如申请人递交资料后初审未通过,申请人需在收到修改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充或修正申请资料,逾期未补正的本次申请作废,申请人可在申报期内重新提交申请。
资金发放过程中,由于申请人递交的银行信息有误导致退款,市知识产权局将联系申请人并对退款项目发布公告,公告期一个月,公告期内未能提供正确银行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五、申报时间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资助。
2016年度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报指南
为做好2016年省级专利申请资助工作,根据《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知发〔2010〕104号)、《关于调整省级专利申请资助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川知发〔2013〕51号)和《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专利申请质量的实施意见》(川知发〔2014〕60号),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专利申请人为在四川境内注册的单位和户籍属于四川省且经济困难的个人。
二、资助范围
资助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和涉外专利申请。
三、资助标准
坚持依申请资助、部分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按年度资助的资助原则,按照以下标准资助: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费、实审费。对享受费用减缓的申请,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的100%给予资助;对未享受费用减缓的申请,比照享受费用减缓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涉外专利申请
1.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国外专利申请,按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检索费和代理费的70%(一般单位)或85%(重点单位)给予资助。每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2.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国外专利申请:国际申请阶段和进入国家阶段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检索费和代理费的70%(一般单位)或85%(重点单位)给予资助。每项每阶段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实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受理的方式。受理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3月31日,以收到纸质材料的日期为准,要求补正的申请以收到补正材料的日期为准。 网上申报链接地址为:http://221.237.165.4:501。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四川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由网上申报系统根据申报信息自动生成,申请人不可更改有关内容,打印后签章即可。
2.专利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为身份证;单位为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
3.非专利申请人办理,经办人应出具盖有鲜章的介绍信,并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的,须提交专利申请人向代理机构出具的盖有鲜章的委托书,并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专利费用缴纳凭据复印件。发明专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申请费、实审费缴费收据;涉外专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票据、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官方寄送的发票及明细账单、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发票及明细账单。
5.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发明专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涉外专利为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官方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PCT专利为国际申请日和国际申请号通知书复印件。
6.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7.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交个人经济困难证明;
8.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省级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交以上材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张,无裁剪,并按顺序装订。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受理后不退还,请申请人自行留档。
(三)提交时间及地点
时间:每周一、周三(大宗提交可电话预约)
地点: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号附1号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公室(412室)。咨询电话:028-85577265
五、关于审核信息和申请补正
1、资助申请依据递交的纸件进行审核,审核信息请申请人在资助系统中查询。
2、要求补正的申请,申请人须按补正要求完成补正并在系统上再次提交申请,未在受理时效内完成补正的申请将不再受理。对审核情况有疑问可与省专利申请资助办公室联系。
系统审核信息提示说明:待审(申请尚未审核),不予受理(不满足资助要求,申请终结),受理补正(需按补正要求补交申请资料),复审拒绝(不予资助,申请终结),复审补正(需按补正要求补交申请资料),复审通过(审核通过待资金拨付)。
六、有关资助资金拨付事项
(一)确保账号信息完整准确
经审查批准予以资助的专利申请,依据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的账号信息,实行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若申请人提供的收款账号有误致使银行退款退汇的,视为放弃资助。
1.收款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准确、完整的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的名称,且与《开户许可证》登记信息一致。
2.收款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准确、完整填银行卡户主姓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的名称(例:XX银行XX省XX市或县区XX路或镇XX支行或分行)。
3.收款账号户名必须与专利申请人名称严格一致。专利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收款的(简称第三方收款),第三方需提交专利申请人的有效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需载明代收款金额和代收款人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的名称,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及时提交资助资金收据
收款人在收到资助资金款项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财务室(708室)提交相应的收款依据。
1.申请人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2.申请人是企业的,提交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3.个人不需提供收据。
4.第三方收款的按“营改增”新税相关要求,提交单位税收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6年度国内专利授权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激励创新,促进专利保护和运用,我局决定启动湖南省2016年度国内专利授权资助项目申报。鉴于《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48号)于2015年8月18日出台,并对专利资助对象及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1.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17日之间国内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 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31日之间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资助标准
1.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17日之间国内授权的专利按原办法--《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湘知发〔2013〕61号)执行(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专利资助标准按职务专利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
2. 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31日之间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新办法--《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48号)第三章第八条执行(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时间
本次项目申报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8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2017年度国内授权资助项目申报初步定于2016年11月1日启动。
四、申报方式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凡符合专利资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统一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hnipo.gov.cn)“专利资助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系统要求填报相关资料。
五、有关要求
1.电子申请应按照“专利资助申报系统”引导进行操作,准确填报有关信息。非职务发明委托他人领取资助的,需提供委托书、专利证书和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请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做好本辖区内的宣传发动和申报指导工作。
联系人:余 娟(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电 话:0731-84153061
邮 箱:hnipobgs@126.com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12月16日
关于申报2016年度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鼓励自主创新,加快专利推广运用,根据《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知识产权局继续对我省部分优秀专利技术推广实施给予引导资助。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实行“择优资助”的原则。主要资助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优秀专利技术。申报范围包括:煤焦、冶金、电力、化工、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食品加工、医药卫生、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公共安全等技术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发明专利。
同一单位只能通过一个项目组织部门进行申报;对同一专利项目已被列入上年度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或同一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且尚未结题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再受理新的立项申请。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晋企事业单位)。省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开展科研活动的基础,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人才和技术装备、研发经费投入等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重视并积极开展专利工作。
3、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优势互补,分工明确,责权利清晰。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申请资助的专利技术应是生产或产品中的关键技术,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无专利权属纠纷。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须按A4纸张尺寸印制,按下面顺序简装成册,一式5份:
1、《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申报书》(见附件)。
2、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文献资料复印件。
3、《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半年有效期内的《检索查新报告》原件。
4、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职称和在本单位任职或受聘期限等证明材料。
5、反映项目情况的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应真实、客观,各相关单位和项目组织部门负责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涉及经济效益证明和财务数据的应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
四、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项目申报书上的经济指标、经济效益务必谨慎填写,不得虚假夸大。项目执行期满后,该指标将作为项目是否通过验收的依据之一。
2、《专利登记簿副本》应附一份原件,应注意专利权有效,不存在年费欠缴、专利失效等情况。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太原代办处负责办理,联系电话:0351-8330650。
3、《检索查新报告》应附一份原件,可由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单位出具,也可由具备检索查新条件的大学、研究机构或行业机构提供。
五、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将简装成册的申报材料一式5份签字盖章后报送至项目组织部门,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至邮箱:sxkjjs@163.com。项目组织部门包括各地市知识产权局(办)、省直归口管理部门等。
2、项目组织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签字盖章统一报送至山西省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中央驻晋单位、省属企业可直接报送。
3、我局委托山西省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协助项目管理,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等工作。
交易中心联系人:毛正清(0351-8330664)
电子邮箱:sxkjjs@163.com
邮寄地址:太原市长治路226号高新动力港5层
邮编:030006
省知识产权局联系人:赵鹏(0351-4068007)
4、申报受理时间: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1月13日。
附件:《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申报书》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11月19日
关于申报2016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的预通知
各申请人及代理机构:
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及《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2015年专利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事宜提前通知如下:
一、 预计申报开始时间
2016年2月中旬起开始网上集中申报,为期两个月。
二、申报网址:http://zizhu.bjipo.gov.cn
三、资助申报范围
1.授权公告日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和代理服务费;
2.授权公告日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费用;
3.授权公告日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三年度的年费;
授权公告日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年度的年费;
授权公告日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一年度的年费;
4.申请日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第八年年费;
申请日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第七年年费;
5.授权公告日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6.授权公告日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四、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的要求
1.2015年全年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或者申报专利资助金之前连续两个月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
2.在2015年申报专利资助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以上内容为预通知,请有关单位提前认真准备,2016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工作安排以正式通知为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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