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的观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具体名称略去)的晶型,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晶产物与本申请要求保护晶型的化学结构相同,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化合物的任何晶体表征参数,但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晶体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晶体直接区分开,因此推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晶体与对比文件1制备的产品相同,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另外审查员在论述创造性的时候引用了一篇具有具体晶体表征参数的对比文件2。 个人认为:审查员这样的审查方法太刁难了。众所周知,在化学领域,一些文献会详细报道具体化合物的具体晶型,包括XRPD在内各种参数;而一些文献只会简单描述得到一种化合物的晶体。在本案例中,审查员拿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来比较新颖性,而对比文件1没有描述晶体的具体参数,从而推断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这样人申请人是很难反驳的。审查员为什么不拿对比文件2来作为现有技术来比较新颖性,因为对比文件2是有具体晶体表征参数来作比较的。 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方法,估计绝大多数的晶型申请都能以此方法驳回掉。因为找这样一篇只报道说得到化合物的晶体而没有报道晶体表征参数的文献还是比较容易的。尤其在合成领域,常常在结尾处会说:得到作为晶体某某化合物多少克。 拜托大家,有什么高见,来反驳审查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