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直写的是生物、化学领域的案子,最近接触了些计算机通讯领域的案子,不乏著名公司的案子,发现一些权利要求,无论是方法权利要求,还是产品权利要求,都涉及了用户。
具体而言,方法权利要求中的一些步骤,是用户或用户的设备完成的;产品权利要求中,所谓的系统,所包含的终端设备,是用户的。
那么,问题来了:
1、按照全面覆盖原则,这样的涉及用户的权利要求,有很多好像根本无法抓侵权,因为无论方法权利要求还是产品权利要求的再现,都要计算机通讯服务商和用户一起实施相关行为才能再现,而用户实施这些行为,绝大多数不是为了生产经营。
2、既然无法抓侵权,为什么好多专利的权利要求都涉及用户?
3、有什么好的撰写方法,不涉及用户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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