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请教一个问题,现有一审查意见,独权中保护一种检测溶液中分析物质是否存在的方法,审查意见中指出,从表述形式上看,是以离体样本-分析物质为对象,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医学常识可知晓,例如检测溶液中是否存在某种特定抗体也是能够获得该离体样本的同一主体是否患有某种疾病的结果,因此建议修改独权,并入例如非诊断目的的措辞以加以限定。想请问,并入非诊断目的的措辞后,虽然达到了授权的目的,但相应的保护范围也减小了,这样会不会在以后的侵权判定过程中受到某些影响,或是存在其他弊端?请大侠们多多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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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15-8-13 19:52:29
1、答复审查意见需要针对审查员的意见修改权利要求书,否则就无法授权,此时不是纠结于保护范围大小的问题,而是要不要这个专利权的问题。当然增加哪些技术特征即可授权又可适当的获得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值得斟酌。

2、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为准。侵权判定时通常只需考虑与权利要求1对比即可。

3、没有真实的侵权情况出现时,任何预先的估计、假想都没有足够的针对性。无法准确的评价是否存在弊端。

4、没看到您的具体申请内容,无法做出其他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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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e0617  新手上路 | 2015-8-14 08:58:48
非常感谢啦,后续有问题,再继续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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