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回复。
重新组合结构上有些改变,不仅仅是外观,所以不打算申请外观。
对于“对于形态可变化的产品,不妨将各种情况下不同的形态都写在权利要求中。”,之所以不这样写,因为是专利新手,花了很多时间写完了,如果能不改尽量不想改了。
现在关心的是:用组合这种方法能不能很好的描述外观和结构,适不适合用于专利里面。基本上专利的权利里面都是直接的对结构的描述。如果采用组合来描述独立权利要求,在权利侵权判定时,如果对方不承认这是组合,对方认为他的产品直接生产出就是这个样子。我是不是可以用组合来解释,认为对方产品可以用我的组合的方法来解释,那么覆盖了我所有的必要特征而认定对方侵权?专利复审会支持哪一方了?
我的想法是采用两种独立权利,一种是组合,描述产品,一种是方法,描述结构。因为是专利新手,对第一种用组合来描述心里还是没底,还想请教各位。
还有个问题,组合后接触面已经不在了,除了接触面其他的都在,如果用两种产品来解释,怎么复原组合前的情况了,还要在说明书里给书复原的一种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