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第八章修改:5.1.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方式明确了主增加原权利要求书未出现过的独权或从权是不可接受的,但08年的务实OA答案却如下: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5 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 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例如马铃薯薄片”、“例如油炸马铃薯薄
片”,从而克服了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两个不同保护范围的缺陷。增加了技术特征“对所
述经过油炸的食品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以及“所述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的”,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 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0012】
段和第【0013】段。
2.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自于第【0010】~【0014】段。
3.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以保护与独立权利要求1 相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即
“一种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0016】段。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0016】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 公开了通过所述方法获得的马铃薯薄片,该薄片
不仅表面具有较大鼓泡,而且含油量较低,约为13%~18%。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 已经公
开了与本申请权利要求4 相同的技术方案,使得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删除该权利要求。
6.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术语“马龄薯”和“马铃薯”统一修改为“马铃
薯”。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
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答案是否与《审查指南》存在不符合的地方?求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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