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或者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高等院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一年的以及高等院校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
(二)考点设置
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在24个城市设置考点,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沈阳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济南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和乌鲁木齐市。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报名人员可以选择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或者福州市参加考试。
报名人员可以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程序
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预报名、资格初审、缴费确认三个步骤。考点城市所在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的具体事宜。
1.预报名。报名人员应当于2015年6月1日0时至6月26日24时,通过报名系统进行预报名,逾期不予补报。报名人员应当按照报名系统的指引如实、准确地填写报名信息,明确选择考试方式,上传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资格初审。预报名成功后,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报名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初审进程,及时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补正。资格初审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修改补正的,视为初审不合格。
3.缴费确认。资格初审合格的报名人员,应当根据报名系统的提示,向所选考点知识产权局在线缴纳或者现场缴纳考试报名费。在线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日24时。现场缴费的时间和地点由各考点知识产权局确定。报名人员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考试报名费后才确认完成报名程序。逾期或者未足额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未完成报名。报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缴费确认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考点和考试方式。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1.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大陆地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者护照的扫描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证或者护照的扫描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证或者护照的扫描件。
台湾地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扫描件,同时应当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的扫描件。不能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
3.本人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扫描件。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4.本人工作证明扫描件,在读研究生须上传在读证明扫描件。
5.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的电子件。
6.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作证明或者在读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五)准考证
报名人员应当于10月8日至11月8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包含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时间、科目、地点等内容。
二、考 试
(一)考试日期和地点
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定于2015年11月7日至8日在所有考点城市同时进行。
(二)考试科目、时间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11月7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11月7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11月8日9∶00—13∶00。
(三)考试题型和考试方式
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为闭卷考试,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的题型为选择题,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题型为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
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者纸笔作答两种方式, 纸笔作答方式的考场统一设置在北京市考点。
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是指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试题,在计算机终端作答全部科目并提交答题结果的方式。
纸笔作答方式是指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试题,在计算机终端作答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科目并提交答题结果,纸笔作答专利代理实务科目并提交答题纸的方式。
考试试题采用简体汉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可以使用繁体汉字作答,答题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专业术语。
(四)考试试题公布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公布专利法律知识考试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在指定期限内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对反馈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论证。
(五)考试成绩公布、复查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结束后将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可通过报名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指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分数的申请。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答题卡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应试人员不得亲自查阅其答题卡。成绩复查结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名系统通知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应试人员。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
(一)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合格分数线
考试结束后,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根据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试题的难易程度,经充分讨论确定合格分数线。
(二)专利代理人资格申请
1.网上申请。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应试人员(以下简称合格人员),应当在合格分数线公布后的指定期限内登录报名系统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合格人员应当在线选择现场查验时间,下载并打印《2015年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申请表》,并在选定的时间前往考点指定场所接受现场查验。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提出申请但未按时参加现场查验的,视为放弃专利代理人资格。
2.现场查验
(1)查验材料。合格人员应当在选定的时间前往考点指定场所接受查验,查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本人签字确认的《2015年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申请表》打印件。
②本人三个月内2寸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地区合格人员接受查验时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仅提交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公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本人学历或者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⑤工作证明或者在读证明原件。
(2)委托查验。委托他人进行查验的,除提交上述查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合格人员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台湾地区合格人员委托他人进行查验的委托书原件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三)颁发资格证
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经查验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合格人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人资格,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2015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发放。
四、考试的复习与培训
(一)考试指南
报名人员可以依据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进行复习、备考。
(二)考前培训
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将继续发挥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地方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等各方面的作用,培训的授课时间、培训内容、授课教师、收费标准等均由培训举办单位自行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组织、举办培训班或者进行相关宣传。
五、其他事宜
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公众咨询电话、各考点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的联系方式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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