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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二为三款关于花洒龙头的“相似”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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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相似外观的判断为,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
    由于存在上述的判断问题,代理人在面对实际案例时,有时候判断为比较困难,拿上面两个图而言,图一中三款野山楂的饮料瓶判定为相似外观比较容易,分歧比较小,但面对图二中三款花洒龙头的外观设计时,代理人或审查员可能就有不同的看法。此时如果代理人按照非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提交,授权之后,若有人提出三款花洒之间相似,依据“禁止重复授权制度”,而审查员判定后也认为属于相似外观,那么三件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放弃其中两件(实践中还存在到底选择放弃哪件专利申请造成的选择困惑,顾此失彼),只能保留一件,为之后的专利维权造成困扰,虽然理论上(只能说理论上)此时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包括保留的那件外观设计,也延及另外两件相似外观设计,原因是因为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包括相同和相似,但专利侵权程序中保护范围是否延及另外两件外观设计,特别是是否延及到与另外两件外观设计相似的其他外观设计,恐怕就比较困难了。 |
    我们面对这类比较难判断是否属于相似外观设计时,根据代理实践中掌握的经验,采用的是“笨办法”,为了保险起见,只要是“感觉”可能会构成相似外观设计的,我们一律很“任性”地按相似外观设计作一件申请提交,即使实际不属于相似外观设计(即不符合单一性),因若审查员审查不严格而最终授权了,也不会因为不符合单一性的原因而宣告其余两件专利无效,保护范围自然包括三件“相似”外观。如果审查员认为不属于相似外观而提出分案审查意见,此时代理人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分案申请(申请日享受母案申请日,就是享受最早提交专利的申请日),仍然可以弥补分开三件专利单独申请。而如果由于代理人判断错误,造成本属于相似外观设计而单独分开申请专利,最终又被宣告无效,对申请人来说可能造成保护范围的缩小的损失。 |
    因此面临相似外观或可能的“相似”外观,代理人要“任性”地按相似外观设计提交,这样代理人可以将判断任务交给审查员,自己就可以规避判断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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