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总结出来一点,审查员找不到现有技术的时候,就说是惯用手段、常规选择、公知常识、可以推理得到或者可以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
遇到这样的审查意见,我一般的做法是:
1)、先征询发明人的意见,看发明人同不同意审查员的观点。
审查员不一定是该领域的专家,发明人往往是专家,是不是惯用手段、常规选择、公知常识、可以推理得到或者可以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发明人比较有数。
2)如果发明人也同意审查员的观点,那就认了呗;如果发明人不同意,那就争辩,这时候争辩也有点底气了。具体的争辩方法就看具体的案子。但毫无疑问,这方面的争辩,一直是难点。发明人在这方面,或许能给争辩一些启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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