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附图可直接看出的属于首次申请中已经记载的特征,但是,为了安全起见,应该在首次申请时,对每张附图都给出一段详细的文字描述为宜。这样才能避免对附图不同的理解导致的问题。
要知道,不同的附图所谓的“可直接看出”的东西并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写成文字更安全。
问题2:在后申请可以根据实际的技术方案和上位概括重新撰写权利要求,并不局限于详解中所述的方式。例如:一辆自行车,在先申请描述的是对车座的改进,在后的申请又改进了车轮,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1可以先写车轮,再写入车座,也可先写车座,再写车轮,还可以同时在权利要求1中体现车轮和车座的改进之处。都可以享有部分优先权。
解释的如果不合适,欢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