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继续请教优选权的问题

2015-4-23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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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详解中说“在后申请的说明书增加了新内容的情况下,申请人通常至少撰写两项以上权利要求,其中一项权利要求A中的技术特征都是首次申请中已经记载的特征,从而确保该项权利要求能够享受优先权;另一项权利要求B中加入新的技术特征,以体现在后申请增加有关内容的意义。”


那么我想问下,1.首次申请中已经记载的特征只是指的文字描述吗?附图中可以直接看出的内容属不属于“首次申请中已经记载的特征”?

                         2.技术特征都是首次申请中已经记载的特征的权利要求A是不是一定要写成独权?换句话说,将权利要求 B写成独权,将权利要求A写成从权行不行?或 者将权利要求A和权利要求B都写成独权,行不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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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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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JN_116  注册会员 | 2015-4-24 16:57:28
请问,具体的说,如果在先申请是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杯子的杯体为三角形。
                           在后申请是:1.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杯子的杯体为多边形。
                                        2.根据1.。。。。所述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杯子的杯体为三角形。
那么是不是权1没有优选权,权2有优先权,权2的优先权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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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金牌会员 | 2015-4-24 17:24:52
小心这里边其实有个大坑.....
MHJN_116  注册会员 | 2015-4-27 11:21:18

回 guest 的帖子

guest:小心这里边其实有个大坑..... (2015-04-24 17:24) 
请详细说下,谢谢!
piglyke  注册会员 | 2015-4-30 17:00:57
好像很复杂啊!
不过楼主的具体说明的例子应该通不过吧,A做从权,那独权B没有新颖性吧。
若A和B都做独权,那要看是否有特定技术特征。
A做独权,B做从权,我觉着没有问题。
刚过代理人考试,开始实践,好多还很晕,论坛里前辈指点一二啊。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15-5-25 16:13:57
问题1:附图可直接看出的属于首次申请中已经记载的特征,但是,为了安全起见,应该在首次申请时,对每张附图都给出一段详细的文字描述为宜。这样才能避免对附图不同的理解导致的问题。
要知道,不同的附图所谓的“可直接看出”的东西并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写成文字更安全。

问题2:在后申请可以根据实际的技术方案和上位概括重新撰写权利要求,并不局限于详解中所述的方式。例如:一辆自行车,在先申请描述的是对车座的改进,在后的申请又改进了车轮,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1可以先写车轮,再写入车座,也可先写车座,再写车轮,还可以同时在权利要求1中体现车轮和车座的改进之处。都可以享有部分优先权。

解释的如果不合适,欢迎讨论。
致远2016  注册会员 | 2015-5-26 10:49:56
不明觉厉,我要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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