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梨华 专利律师
专利案件技术性强、规则性强,且专利侵权判定的适用规则相对明确,灵活性比商标侵权规则差,类似刑事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方法,所以专利法官对侵权判定本身规则的理解与把握相对比较准确,但专利法官对技术本身的理解具有天然的不足或弱势,且短时间难以逾越,通常说工科生学点法律比较简单,但很少见过学法律改行做技术的,专利法官之前审理简单技术的专利纠纷时代慢慢过去,现在和未来审理的专利诉讼涉及的技术越来越前沿,越来越难,越来越多学科交叉,同时侵权规则千篇一律,但技术千变万化,且不断发展与更新,涉及到多个技术领域,如果法官对技术理解有误,或受单方律师的强烈“误导”,有时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专利案件开庭前,通常负责任的法官对专利技术的相关领域做一些了解,至少要做一些入门级的功课,不然有可能出现法官与律师之间没有技术方面的共同语言,造成技术信息不对称,当然也出现有些法官功课做得很深,技术领悟能力比专利律师强。
所以专利案件开庭的重头戏就是专利侵权比对,就是比较被控产品的技术与原告专利技术是否相同或等同,有时候也同会比较被控产品与现有技术是否相同或等同的现有技术抗辩,法官这个环节不敢怠慢与马虎,由于对技术理解不准确,即使法律规则清晰有时候难免会出现侵权判断上的误差。
由于专利法官内部学习交流培训丰富,垂直获得司法政策难度小,审理大量案件积累了侵权判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但目前还很少针对法官进行理工科课程的培训。同时由于没有两个完全相同技术的专利,所以技术方面的积累远远没有法律积累来得那么全面与便捷,也很难跟上技术更新的脚步,这个时候特别需要专利律师能替法官完成其不擅长但又不得不完成的任务,需要专利律师深入浅出地讲解专利技术,解读权利要求,让法官能迅速地进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色,同时现阶段与未来在要求专利律师在解读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对侵权技术比对上进行说理与分析,更看重分析与说理过程,以专利技术为基础、以权利要求为核心,以是否相同为要点,从技术特征出发,到技术方案为终点,有针对性的重点进行自然科学的推理与说理过程,若法官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官写好的判决书要阐明裁判分析,注重说理过程,要让双方都相对信服。
在专利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上,专利法官又处在相对优势与强势,同时侵权判定规则讨论空间较少,所以法官一般不太爱听律师唠叨法律与发条,更不爱大篇幅的专利法理论,特别是没有新意的法官都滚瓜烂熟的具体法条的适用范围与详情,特别不喜欢律师夸夸其谈、自我陶醉津津有味,特别不喜欢最课堂式教学式的阐述某一具体法条,如果你年龄大、资历老,给你面子不来打断你。法官喜欢简洁明了的行话来表述法律,如“制造、销售侵权”、“等同侵权”、抵触申请抗辩”等,如果在不同法院知识产权庭代理案件还要学习和适应当地庭审习惯,就像要会四川麻将,也要学重庆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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