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法官庭审思路及原告无法回避的常见问题
王梨华  专利律师
第一部分 专利侵权纠纷庭审思路

    法官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一般按如下思路展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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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否有效
    主要审查专利本身是否属于有效状态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起诉。
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主要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以专利图片记载内容为准。
三、侵权是否成立
    进行侵权比对,判断侵权是否成立。
四、不侵权抗辩或不赔偿抗辩是否成立
    对于被告不侵权或者不赔偿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五、是否适用中止诉讼
    若被告提出专利无效宣告或其他理由申请法院中止诉讼的,法院需要对中止诉讼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六、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
    若侵权成立的,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若不侵权的则驳回诉讼请求根据情况驳回起诉。
第二部分 专利侵权纠纷庭审原告无法回避的常见问题
    专利侵权案件庭审时,作为原告将会面临一些无法回避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因此需要在庭前就充分做好选择和应对。
一、
原告选择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侵权案,需要原告选择哪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主张权利,外观设计需要原告选择哪些图片对应的哪个产品来主张权利。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可以记载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可以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包括多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司法实践中只要侵犯任何一项权利要求,侵权即成立。那么根据哪项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选择权在于原告,原告也可以直接依据从属权利要求主张权利,在以往的很多案件中,往往原告仅按独立权利要求主张权利,忽略从属权利要求,这样在一部分案件中可能会出现独立权利要求在之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仅依据独立权利要求主张侵权得不到支持,而又未主张从属权利要求侵权的尴尬局面,日后又需要重新选择新权利要求进行是否侵权比对,重新确定是否侵权,增加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因此我们建议在侵权比对时,将所有可能涉及侵权的权利要求均予以主张并进行侵权比对,即便之后有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也不需要庭审重来的必要,仍然构成侵权,这样做唯一就是增加庭审的时间。
    对于外观设计侵权案,一般情况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通常为一个产品,但在组件产品、套件产品和相似外观中,就会出现一本外观设计证书记载多项产品,此时也需要按上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同的原理来选择专利保护范围。
二、
明确被告侵权行为的类型和方式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通常会笼统写明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要求,但在庭审时需要原告明确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即需要被告停止哪一种或哪几种侵权行为,如停止制造侵权、销售侵权、许诺销售侵权、使用侵权(外观设计不涉及)和进口侵权中的一种或多种。
当然如果多被告案件中,除了明确各被告侵权类型,还需要明确相同的侵权类型是单独侵权、共同侵权还是帮助侵权。
三、
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式
    发明和实用新型侵权案,法院一般会询问原告,被控产品或方法构成相同侵权还是等同侵权。当然该问题原告选择错误通常情况下不必然导致侵权不成立,如原告主张相同侵权未主张等同侵权,而实际情况属于等同侵权的,通常情况下法院仍按等同侵权来审查与确定,不因原告未主张等同侵权而予以驳回诉讼请求。
同理,对于外观设计侵权案,法院一般会询问被控产品与原告专利属于相同还是类似产品,外观相同还是相似。当然也不会因为原告的错误选择而直接导致侵权不成立。
[table=100%,yellow]四、主张赔偿的方式和参考因素

    专利侵权纠纷若涉及赔偿的,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原告损失、被告获利、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还有目前的酌定赔偿。
若原告在赔偿方式上选择错误,如原告主张按原告损失方式主张,而又未能提供任何原告损失的证据,是否意味着赔偿数额为零,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致。
若原告选择法定赔偿时,法院通常会询问原告,根据法定赔偿参考的哪些因素,如专利权的授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程度、主观恶意程度等等。

作者王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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