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随笔】外观设计侵权纠纷中设计要点的判断与作用
一、什么是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设计要点,审查指南规定,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从设计者角度,对外观选用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单个、多个要素或要素组合形成新设计的说明,有时候也成为区别设计特征(下文会阐述与区别设计特征关系)。
二、设计要点是否限制外观设计保护范围?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可以用解释图片或者照片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设计要点属于简要说明一部分,因此设计要点可以用于解释保护范围,“解释”是通过限制或者划定保护范围来明确保护范围。
三、明确设计要点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设计要点是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的描述,需要将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哪些设计在现有设计中未出现,从而得出区别设计特征,因此明确设计要点属于技术问题的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可以由原被告说明陈述或举证或法院查明。
四、设计要点以专利证书记载为准,还是以原被告陈述为准,还是其他?
        新专利法要求外观设计列明设计要点,而之前外观设计证书没有简要说明,就也没有设计要点记载,因此关于设计要点将出现专利证书记载的设计要点、原告陈述的设计要点、被告反驳的设计要点、通过与现有设计比较得出的设计要点,当这些设计要点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我们认为,专利证书记载的设计要点受到申请时对现有设计知悉程度的客观条件限制有时不全面,原告陈述的设计要点有时候受原告主观意向以有利于相同或相似判断的角度陈述,与客观区别设计特征有时候由人为偏差。既然明确设计要点属于事实问题,则该问题应当以通过与现有设计比较得出的设计要点为准,可以更好地明确专利权人对外观设计的贡献。其他的方法得出的设计要点都有失客观,在此不应再“尊重”原告的陈述(因为有相反证据证明与原告陈述不符,则以反证为准)。
五、涉及多个设计要点问题
        若外观设计包括多个设计要点,而被控侵权设计包含了其中部分设计要点的情形下,则应考虑被控设计所包含的设计要点在全部设计要点中的比重和影响,以及全部设计要点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价值进行综合判断。
六、设计要点和要部的关系
        要部是指在产品上存在其相对于其它部位明显地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确定要部时,可结合产品使用状态、在先产品常见的外观设计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加以确定。一般地,那些在使用状态下相对于其它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明显强烈的部分可以作为判断的要部。例如桌子的顶面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明显强烈,通常为要部,而桌子的底面通常不被认为要部。设计要点与要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候重叠,要部主要为更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部位,而设计要点侧重于与现有设计的区别,与其在外观设计中的部位没有必然关系。在侵权诉讼中进行虽然需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但客观上不能否定要部在对比中的分量和容易产生的视觉差异的影响。设计要点是那些区别设计,但应当注意的是设计要点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或被控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若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区别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
七、设计要点在相近似判断上的作用
最高院曾试图就设计要点在侵权判定中的作用问题有所作为, 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二条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不包含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的,应当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前款所称设计要点,是指授权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能够对相关公众产生显著视觉影响的设计特征。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认定设计要点”。也就是说,无论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多么相似,只要其不包括专利设计的设计要点,就不能认定为侵权。这就赋予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相当高的重要性,在侵权判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得设计要点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这一最基本的判断原则之上。从理论层面上,上述规定使人不由得联想到之前的“要部判断”判断方法。“要部判断”被规定为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并列的判断方式。并规定“如果被比外观设计的要部的外观与在先设计的相应部位的外观不相近似,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不相近似”,从而试图简化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判定。然而在实践中采用“要部判断”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种不同的判断方法往往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在何时适用“要部判断”,何时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问题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法院产生了很多分歧,同时在社会上造成认识混乱。因此在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中,去掉了“要部判断”的判断方法,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设定为唯一的判断原则。因此设计要点不能代替设计要部,来代替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实践中过于强调设计要点,有时候将导致出现外观设计部分侵权的不正确判断,虽然客观看似部分侵权不公平,但从技术传播社会进步出发,有时候部分侵权属于专利权需要容忍的无奈之举。“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在随后经受住了实践的检验。因此设计要点同样不应有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同样的地位,甚至凌驾于其上,而应从属于其下,否则同样会带来实践中的混乱。令人欣慰的是,2009年12月底正式公布的司法解释定稿中,已将上述规定删除。
八、设计要点和区别设计特征的区别
       由于专利法修改中出现了设计要点概念,因此专利侵权判定中如何看待设计要点的作用,在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21号)对设计特征的概念和作用未做出解释。就措辞而言,司法解释使用了“区别设计特征”这一明显有别于“设计要点”的概念,因此,可以认为,设计要点由于属于单方陈述的范畴,而区别设计特征才能更好反应客观事实,更能准确表达设计要点的本意,因此“设计要点”一词将可能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设计要点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并无实质性作用,而应使用更为准确的“区别设计特征”来解释和进行侵权判断。
    作者:王梨华 专利律师微信号(13456991100),更多知识产权精彩原创内容可关注事务所微信公众号“lawptc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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