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组装侵权行为区分生产型组装行为与使用型组装行为
外观设计侵权中经常会遇到组装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属于制造行为还是使用行为。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区分,一种是生产型组装行为,一种为使用型组装行为。产品生产过程中经常将零部件进行组装形成外观设计产品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视为制造行为,如将灯具外壳和内部电路板进行组装成灯具产品的行为,将被套和被芯组装成被子的行为,该类行为我们认为属于生产型组装行为。我们认为属于而因包装和运输需要,经销商将拆开包装和运输的零部件进行产品组装的行为,如经销商将自行车零部件按装配图纸组装成自行车的行为,我们认为属于使用型组装行为,不视为制造行为。还有一种特殊的使用型组装行为,经销商组装后的自行车再搭配一个车篮子的行为(若外观设计为带篮子的自行车。同时不带篮子的自行车与带篮子的自行车构成相似),我们认为属于简单搭配,或再如手电筒搭配灯泡一起销售行为,我们认为仍然属于使用型组装行为。如何判断生产型组装行为和使用型组装行为,需要根据交易和消费习惯结合技术难度综合确定,而不是根据零部件数量多少或价格占比进行判断,对于技术难度低符合交易消费习惯的组装,则可以视为使用型组装行为。
当然,将外观设计产品作为零部件组装到其他产品后进行销售的,视为销售行为,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将外观设计产品组装到其他产品,而其他产品的产品名称与原来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已经不相同也不相近种类了。
作者: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王梨华律师,交流可通过微信13456991100 or 1993493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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