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5出来快一年了,但是我感觉在进中国的手续上的没多少变化,请大大们指点。 另外,我以前有个PCT案子,利用国际初审结果在美国授权,然后在进中国时,我以美国的授权结果提起PPh,结果未被批准PPH,理由是在美国的授权结果是利用了PPH后的结果,所以在中国不能使用美国的授权结果,后来我只能以国际初审结果又提了一次PPH,才通过的。
关于那次未批准,我一直不知道是基于哪条规定,在PPH请求流程中,既没有写明可以,也没有写不可以。如果有高人知道是哪条规定的话,请指点。 听说IP5 PPh可以批准上述情况(以在他国利用PPh授权的审查结果,在中国再次提出PPH申请),不过不确定是不是真的,求高人指点,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