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坛内高手请教:
一项实用新型申请,系将一种机械制造方面的表面处理工艺(能够提升零件的一些使用性能)应用于一种产品上的某零件上,审查员姐姐发来一审意见通知书说,该技术方案己被对比文件(另一个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公开,不具新颖性。对比文件所述产品与本申请的产品属于一个大类中的两个不同产品,该工艺所针对的也是产品中不同的零件,打个比较好理解的比方:两个产品分别是“钢笔”和“圆珠笔”, 一种工艺分别是针对“钢笔上的笔套”和“圆珠笔内的笔芯”。另外,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不同零件应用同一工艺的预期效果也有区别:本申请是改善A1产品的b零件的抗擦伤、抗磨损、抗冲刷性能,对比文件是改善A2产品的c零件(与b零件属于不同零件,A1产品中也有c零件)的抗磨损、抗腐蚀性能。
请教各位高手:本申请是否丧失新颖性?如果没有,应侧重哪些方面进行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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