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写一个案子
包括两个技术方案,想要求两个技术方案的在先申请优先权;
两个技术方案的不同之处在于:
A方案中特征为,盖子底部弯曲形成一个可受力产生形变的卡钩,卡钩内形成与固定杆卡接配合的钩槽;
B方案中特征为,盖子内形成一个可受力产生形变的弹片,(弹片相当于是切割出来的,并非是弯曲形成的)弹片底面上形成与固定杆卡接配合的卡槽;
假如现在想到其他国家申请专利,需要把这两项方案都包括到一个专利里面,两个技术方案里,实际上卡钩也可以称作是弹片,只是钩槽是在弹片内侧面里的。
为适应单一性的要求:
问题一,要求优先权是否在表述方式上没有严格的要求?
问题二,在基于问题一的基础上,假如在后申请描述方式上不要求要逐词逐句的对应,想把第一种方案的技术特征的描述作下修改,比如卡钩也称作是弹片,钩槽改为卡槽;附图及其他描述均不变,把两个方案A、B写成两个独立的权利要求,这样操作可行么?
问题三,假如把方案A和B总结起来,从新概括一个比较大的独立权利要求,即重新概括一个比较大的保护范围作为在后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这个新概括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可以享受优先权?
问题四,与问题三类似,
假如在先申请A中权1记载:在箱体两侧设有滑槽,盖子插入在滑槽内并与滑槽滑动配合:
在先申请B中权1记载:在盖子两侧设有内凹滑槽,箱体A内设有与之配合的两个滑块;
在后申请中权1是否可以概括为:盖子与箱体滑动配合,然后从属中再把在先申请A和B的具体方案作下介绍?
这样的在后申请的叙述是否可以享有优先权?
是否允许这样概括,如不能享有优先权,会产生怎样的情况呢?
敬请高手作解答,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