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时,保护范围部分相同仍需放弃全部实用新型专利权
张浠娟  福建泉州专利律师
【摘要】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的(简称同请),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作了修改,导致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部分相同,此时,是放弃部分实用新型专利权?还是放弃全部实用新型专利权?

专利申请人出于多种考虑,在申请发明专利的同时,将该发明专利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这种情形简称为同请。
目前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较快,半年内即可授权。当发明专利授权时,申请人再放弃实用新型专利,即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但是,当发明专利在审查过程中,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作了修改,导致发明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实用新型的一项权利要求相同,即该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部分相同。此时,是放弃部分实用新型专利权?还是放弃全部实用新型专利权?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即使该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部分相同,也是放弃全部实用新型专利权,为什么不能放弃部分实用新型专利权?

【示例一】单一性的问题
同请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权1:A+B+C
权2引权1:D
权3引权1:E
权4引权1:F

发明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权1:A+B+C+ D
权2引权1:E
权3引权1:F

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1因其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而不能被授权,故,申请人将权利要求2、3、4的特征部分D、E、F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认为D、E、F分别是针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最终放弃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以期获得授权。
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若只放弃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2,其他的权利要求3、4因其特征部分各不相同,可能存在单一性的问题。权利要求1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因其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也不应被授权。

【示例二】对公众不公
同请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权1:A+B+C
权2引权1:D
权3引权1:E
权4引权3:F

发明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权1:A+B+C+E
权2引权1:D
权3引权1:F

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为了争取授权,申请人将权利要求2、3的特征部分D、E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认为E是针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最终放弃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3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以期获得授权。
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若只放弃权利要求3、4,那么其他的权利要求1、2经过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A+B+C、D并非针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因此允许申请人保留权利要求1、2,只放权利要求3、4,显然对公众不公。

可见同请时,如何针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期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固然重要,如何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时,仍然保留实用新型专利权?也是值得思考的。否则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修改后,即使是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部分相同,仍需放弃全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此外,实用新型专利权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进行修改时,可放弃部分专利权。

【201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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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专利律师张浠娟,助您推开专利之门,激发原创,共享科技,开创中华专利。专利咨询:13559027892。

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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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培  中级会员 | 2014-6-18 14:07:35
完全赞同上述观点,我也遇到过类似的案例。
这类案件的处理办法只有拖延发明审查周期,对实用新型提部分无效,周期比较长。
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撰写初期,要慎重考虑发明和新型的两份权利要求的撰写,进而为获得两个专利权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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