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理解何谓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我建议你理解“一项”为一个要保护的对象或要保护的主题,显然主题确定后,其作为独权,从属权利要求都是基于该主题出发的,显然不该列出两个独权,否则主题就有问题了。
第二,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可以针对主题的不同,提出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
例如:
某基座——第一个独权
使用了该某基座的某设备——第二个独权
使用了该某基座的某设备制备xxx的方法——第三个独权
可见,保护主题变换后,就会出现新的独权,这些独权可以在一份申请文件中出现,但每个主题分别对应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显然你不会针对某基座写两个独权吧,一般会上位概括成一个独权的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