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母案有多条权利要求,由于各种原因,答复时进行了分案,成为了母案和分案1;
答复后的母案的权利要求书为原始申请时权利要求的一部分、说明书没作改动;
分案1的权利要求书为原始的母案的权利要求书的一部、说明书与原始的说明书相同,就加了是母案的分案的描述;
母案审查比分案1快,经过N次答复,补驳回(审查员认为修改超范围),复审,审查员接受修改,又给出两次通知,内容基本同被驳前的意见,没能说服审查员,被驳,据于此,申请人认为再复审授权的机率很缈茫;故未复审,复审的最终期限是2014-1-14;
在母案的审查过程中,分案1被审到,分案的审查员虽然与母案的审查员不同,但是基本是看了母案的审查意见,经过二、三次答复后驳回,申请人坚持认为有授权的可能,故对分案1进行了复审申请,期间,复审委发了两次通知,侵向于审查员的结论,申请人已基本不抱希望,然而,最近接到了复审委的决定,认为前两次有误,故撤销了分案1的驳回决定,分案1是以不符合A22.3进行的驳回。
求助:
据于分案1的撤销驳回决定,申请人认为母案也应当有授权的前景,因此,急助是否可以救济母案。
已做的事宜:
1、问了多个代理人,认为已过复审期限,已过恢复期限(2014-3-14),故无能为力了;(不存在不可抗拒力)
2、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咨询电话,说不可以了;
3、翻看审查指南的《分案申请》部分,产生了以下的想法,不知切不切实际:
对分案1进行分案形成分案2,由于分案1并没有授权,故分案2递交日期满足;
分案2中的权利要求为母案的第二次驳回时的权利要求、说明书与母案的说明书相同,在开头部分加入是分案1的分案的说明,分案1是母案的分案的说明也写入;
这样若可行的话,分案2其实同母案一样,就是花了更长的时间,等待审查而已。
不知做分案2可行否?做分案2的话,申请时递交原案是递分案1还是母案,还是分案1和母案一起递交。
紧急求助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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