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该申请的本质是一种方法,但是根据该方法又虚拟了一个系统,该系统的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与该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但该方法的各步骤中并不包括该系统的各组成部分的名称。如:一种...评价方法及评价系统。其中一条方法的权利要求为:...包括如下步骤:步骤1:接收.....信号..........。与之对应的系统的权利要求为:...包括:信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信号.......。
问题:在写具体实施方式时,如果对方法与系统分别进行独立描述,会出现很大篇幅的本质上重复的内容。如果将方法与系统结合到一起来写具体实施方式,比如像这样写:步骤1,信号接收模块接收.....信号.....,步骤2......。这样就不用分别对步骤1和信号接收模块进行描述了,后面各步骤也采用相同的方式,这样省下了很多重复的内容。但是我不确定的是,这样会不会造成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尤其是方法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为方法的权利要求中不包含所虚拟的系统的各组成部分的名称,而在写具体实施方式时,是利用虚拟的系统的各组成部分来描述步骤的。请大家帮忙解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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