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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珀莱”、“AUPRES”在行政诉讼中获驰名认定
| 浏览量:595 | 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生堂丽源公司)是著名的化妆品生产合资企业,1992年即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欧珀莱”商标,后又经其母公司转让,取得了“AUPRES”商标专用权。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 “AUPRES” 和“欧珀莱”获得极高的知名度。
广州天河公司2003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第3868630号“AUPRES欧珀莱”(被异议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减肥茶等商品上;2004年8月16日申请注册第4220153号“AUPRES”(被异议商标二)、第4220154号“欧珀莱”(被异议商标三),均指定使用第30类咖啡、杏仁膏等商品上。
爱蒂思纺织品有限公司2003年7月1日申请注册第3614909号“AUPRES欧珀莱”(被异议商标四),指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等商品上。
上述商标初审公告后,资生堂丽源公司先后提出异议和异议复审,但未获商标局及商评委的支持。
资生堂丽源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要援引《商标法》十三条二款,主张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得到跨类保护。
2013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304、3308、3309、331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欧珀莱、AUPRES经过宣传使用已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成为驰名商标。” 上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虽然没有注册在化妆品等商品上,但是会导致破坏引证商标与化妆品等商品之间唯一和固定的联系,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损害资生堂丽源公司的利益。据此,判令撤销异议复审裁定,被告商评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万慧达作为资生堂丽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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