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不属于许可,因为许可是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行为。而委托他人加工其实是合同法中承揽的一种形式,并被委托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但不属于许可的范畴。
2、至于另外一个问题,我稍微有点不太明白。是想问是否该专利已属自行实施,还是问共同权利人之一的自行实施能否及于其他人而被认为实施了专利?如果是前者,答案也是比较明显的,因为上一点其实已经回答了;而若是想问后一个问题,个人认为不能被认为及于其他共同权利人。因为根据专利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所以这里还是单独实施。除非共同权利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