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其中,“获得”的途径没有限定,不知道是不是任何途径获得的都可用来认定新颖性。
再看该公告中的另外一条“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这一条中就说得很明确,即“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