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楼主的说法,我也意识到了。也许这正是出题人的意图。
大家没有觉得奇怪吗。今年的对比文件日期根本都是废的,3分对比文件都有授权公告日。既然这样那都是现有技术,也不存在抵触或什么优权之说。
所以,今年的坑,都在文字中体现了。一环套一环,换换相扣,可谓步步惊心。。。
而且实施例只有两个,每个实施例解决一个技术问题。
所以我认为:
独权不用概括(概括不当则将对比文件中的方案包括其中,换来的结果你懂的。。。),概括的风险相当大;
第二题独权的写法是:独权就是第一实施例,从权就是第二实施列;
第四题的独权写法是:第二题从权的第二实施列,但是前序部分不能照抄第二题的独一,而且主题名称也要改为“自卸式垃圾箱之类的”。
由于第一实施例和第二实施例解决的问题不同,也没有特定技术特征是分案理由(当然卷子上不能这么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