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子的题目中不是也写了么,仅限于提供的事实,不需要去质疑真实性和有效性。现有技术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惯用手段什么的也应该是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不应当自己去想有没有现有技术或者惯用手段什么的。只需要将法条拿上去套,套上了就对了。
我觉得考题是将法条拿去套技术特征,套出来的就写上(个人想法)。本人也考多次了,但是我觉得主要原因还是自己基本功不扎实吧。比如说第一题,要求写发明人的权要的问题,我就不知道发明人写的权2的引用部分实际是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一)项。我说是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了,着烈啊!(其实现在还是不确定到底跟26条有关系没得,基本功不行)
写权1,肯定就是写出那个下箱体的通风结构就得行了(还是不晓得到底写不写:和/或 上箱体设置有通风结构),擦,这点比较纠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