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不打了,就是晾衣架那道题,做权利要求的时候对答案的权利要求有疑问啊,
看的答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著的《200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解析》,其答案是:
1。独立权利要求(省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在于:在所述夹持部(17,18,30,31)的相向内侧各设有2个突起物(15,23,24,25,26)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在于:在于横杆轴线平行的方向上,所述突起物(15,23,24,25,26)与横杆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挂钩,其特在于:所述突起物(23,24,25,26)呈山脊形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在于:所述弯曲部(27)上设有一个迂回部(29),该迂回部(29)的曲率小于弯曲部其他部位的曲率。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挂钩,其特在于:每个夹持部(30,31)上的两个突起物(23,24,25,26)之间的连接部分呈V形凹陷。
还有权利要求7,8 (省略)
疑问在于: 1) 各位写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顺序时,是怎么定的。 感觉引用归属蛮难定的,
比如为什么权利要求3 不引用权利要求2,我理解是从 权利要求2 开始讲突起物,那关于突起物就都从属于它就得了 ,还有感觉 权利要求4可以引用3 ,也可以引用权利要求2,
2)说明书中对突起的描述有2个实施例,一个是半圆形的,一个是山脊形的,为什么权利要求4就写了 山脊形的。半圆就舍弃了吗?
3)权利要求6,突起物之间的V形凹陷,半圆形突起物之间明显没有凹陷,它此实施例放弃掉了吗?
4)对于实施例的写法, 撇开独权,光说实施例的附加特征,在从属权利中也要用概括写是吧,但如果没有概括,毕竟概括还是有难度的,用了比较具体的那种描述来写从属权利要求。这种写法能及格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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