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xh:在一篇发明专利授权文件中看到了说明书中新的技术特征补充进了权利要求(该技术特征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因此如果想添加技术特征,建议将技术特征补入到原权利要求中去,而不是形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项;
另外。为什么想到要添加仅在原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到权利要求书中,
是因 .. (2013-10-14 16:18) 分几种情形:
1、在原要求不变的时候,把新特征补入,此种做法实际上缩小了范围(不可能扩大,扩大也是不允许的),此做法是一般是为了应对新颖性创造性缺陷,加入后可能会保护了某个创新点,但显然会破坏原发明点的保护,不足取。
2、为了尽可能大的范围,新特征取代原特征的话,对于独权,看(2),不行。
3、为了尽可能大的范围,新特征取代原特征的话,对于从权,视为删除了原要求,添加新Claim,看(5),结论:不行。
4、一句题外话:无效之类的不是撰写时要考虑的问题,至少不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撰写时要考虑如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获取一个尽可能的保护。诸如无效之类的,进入程序后,有大把的机会做进一步的取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