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欧洲实务 单一专利及配套的统一专利法院

2013-8-20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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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专利及配套的统一专利法院

首先说一句,简言之,在提交申请及审批、授权方面,欧洲专利是单一专利的基础,这两者都是由欧专局EPO进行,并没有变动。因此,欲了解单一专利,要先看懂欧洲专利。

术语解释
欧专局EPO的成立及法律地位
1973105日,16个欧洲国家在德国慕尼黑签订了《欧洲专利公约EPC》,旨在加强欧洲国家之间发明专利保护合作(仅限于发明专利)。
1977107日,《欧洲专利公约EPC》生效,并据此设立了欧洲专利局EPO这一独立自治的超政府间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批工作。
欧专局成立的当年,“欧盟”还处于其前身欧洲共同体(欧共体)。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英文European Union;德文Europäische Union
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
其历史变迁经历了以下阶段:
1952年建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1967年转化为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相应创设了共同体商标和外观设计,由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负责);
1993年成立欧洲联盟。

主要机构包括:
欧盟首脑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成员国首脑级,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
欧盟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成员国部长级两院制立法机构的上议院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两院制立法机构的直选下议院与欧盟理事会同是主要决策机构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行政执行机构
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司法机构)
(参见维基)

欧专局EPO与欧盟的关系协调
由此可见,欧洲专利局EPO并不是一个欧盟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欧专组织作为一个独立自治的超国家机构,甚至不从属于任何组织、机构。

为了设立单一专利体系,需要欧专局与欧盟上述各个机构进行协调。
例如,《统一专利法院的协议》+“单一专利”的两个条例(即,《单一专利保护》,欧盟条例第1257/2012号;以及《单一专利保护的翻译规定》,欧盟条例第1260/2012号),是经欧洲议会(下议院)于20121211日通过。
又例如,《统一专利法院的协议》是在欧盟理事会(上议院)的会议上由24个成员国的部长于2013219日签署。

单一专利
全称是“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1、是由欧专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实质及程序规定)授权的欧洲专利;并且
2、依照专利所有人的请求,在加入单一专利保护体系的25个欧盟成员国地域内授予该欧洲专利单一效力。

所谓“欧盟专利EU patent”、“共同体专利Community patent”、“(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有多种叫法,实际上表示同一个意思。

为了避免与“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欧盟EU”等概念产生歧义,并根据国知局对“Unitary patent”(1973年版EPC,第142条)一词的翻译,本文使用“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这一最简洁的表述;而不在前另加“欧洲、欧盟”这种无谓的限定。

首先,无论如何,最好不要牵扯上“欧洲”这两个字(虽然它与欧洲、欧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它具有与欧洲专利完全不同的单一效力。其次,未来的“单一专利体系”又没有包含西班牙(ES)、意大利(IT这两个欧盟成员国,所以它又不是欧盟专利。

一项区别是在生效阶段:只在该体系之内,欧洲专利的生效阶段才有变动;单一专利不需要逐个成员国生效。相应地节省翻译费、服务费。换言之,在该体系之外,欧洲专利的生效并无变动。

推出时机方面,单一专利需要与之配合衔接的“统一专利法院”(见下文),一同面世。

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统一专利法院”,一个名至实归的专利法院——它对欧洲专利及单一专利都拥有管辖权。这样一来,将对“确权、侵权、无效”诉讼的判定,从各国法院“统一”到这样一个超国界的法院体系。院如其名,并没有被称为“单一专利法院”。

名字前面没加“欧洲”或是“欧盟”,也是为了避免混淆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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