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 2008年的实务考试标准答案和杨立老师的答案,发现答复审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却不一样。
杨立老师答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只有四项,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第4项,增加了从权3(将油炸食品进一步限定为马铃薯片,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包含在原权1,3之中)。杨立老师的分析是: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不仅不能再增加任何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也不能增加任何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根据审查指南2-8-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方式中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笔者认为是不是分主动修改和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两种情况。在答复审查员指出缺陷修改时,以上可以不考虑,只要符合A33就可以了。
请各位达人给予指导和分析。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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