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一审判决中,法院居然对认为,对于(计算机领域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装置权利要求,除了在方法上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之外,还要指明在装置上相对于对现有装置的技术贡献,及装置的具体构成。否则保护范围就不能确定,所以无法判断是否侵权。

此案结论如果被确定,现在那么多过国际国内的互联网公司正在申请中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都将成为一张废纸。因为,方法权利要求很难用来告对方侵权,只能使用装置权利要求。而绝大部分装置权利要求(尤其是所谓的功能模块架构的装置权利要求),都不可能明确表述装置本身的具体构成,因此都将被认定为保护范围不确定而无法用来主张权利。

我想,此种趋势,即使是
被告代理人,业内著名的同立钧成的刘芳代理人,也不愿意看到,如果中国法院对装置权利要求的看法若此,大量的计算机及通信领域的代理人还会有活干吗?没法在中国得到任何保护,国外的互联网公司还愿意到中国来申请专利吗?

本来没有判决案例的时候,有关这些装置权利要求的地位,还是个模糊的状态。现在这样的判决出来,不是直接就把计算机领域的大量专利全部掐死了吗?

附: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030

010年底,诺基亚公司(下称诺基亚)起诉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勤公司)侵犯8件专利权,索赔9000万元,并向国内近20家手机企业发出律师函。日前,这一系列案件有了新的进展,其中,诺基亚提起的华勤公司侵犯其“选择数据传送方法”发明专利权一案,法院认为,诺基亚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一审判定华勤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诺基亚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2010年12月, 诺基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8起专利侵权诉讼,该8起诉讼均指向华勤公司。诺基亚认为,华勤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制造和销售的手机产品中,使用其8件专利,侵犯其专利权,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华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9000万元。
据了解,该8件专利权分别为“无线电装置”“带有照相机的移动通信装置”“通信终端”“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用户设备、蜂窝无线电网及其中的位置更新方法”“无线电话网络中的数据传输”“移动通信系统中的用于语音传输的方法和设备”“根据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中处理数据的方法和设备”。
2011年3月,因认为诺基亚的涉案专利稳定性较差,华勤公司对诺基亚主张的8件专利全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就涉案的“无线电装置”“带有照相机的移动通信装置”“通信终端”3件涉案专利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选择数据传送方法”发明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
“上述4件专利均是应用专利。其中,3件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诺基亚已经撤回相应的3起诉讼。” 华勤公司代理人之一、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资深专利代理人刘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选择数据传送方法”发明专利案目前已经判决,而其余4件通信标准专利还在审理当中。
索赔2000万
据了解,“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涉及一种方法和终端设备,用于在几种可用的数据传送方法中选择一种方法来发送电信系统中的消息。目前,许多手机支持文本形式的短消息(短消息服务SMS)、多媒体消息(多媒体消息服务MMS)和电子邮件消息的传送。例如SMS和MMS消息允许传送不同类型的信息,所以为每种不同的消息类型配备了其自己的独特编辑器。在用户选择了数据传送应用之后,消息编辑器在用户界面打开,以允许用户利用例如该终端设备的小键盘输入消息,但是,对于不熟练的用户,并不总是明白要选择哪种编辑器来传送期望消息。例如,如果用户要传送修改的文本,应选择MMS应用(和编辑器)而非SMS应用,因为修改的文本无法作为SMS消息传送。用户通常不清楚数据传送方法及其中所用的编辑器的这种特别特征和限制,这在传送消息时造成一些问题,使用户不满意。因此,涉案专利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方法和实现该方法的装置,自动识别不同类型的消息,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诺基亚认为,华勤公司制造和销售的L160A、V91、S300C、S520A和L18型号手机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00万元等。
华勤公司认为,其从未制造、销售原告列举的5个型号的手机;同时被控侵权手机不可能落入原告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完全不相同,并且属于现有技术;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3、5、6、8、10都被宣告无效,1和6是本案独立权利要求,是其他权利基础,剩下的只是文字表述的歧义,因此权利并不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专利中的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装置在技术上虽然相互关联,但保护对象和范围应当界限清晰,各不相同。而两者的权利要求的区别仅在于——涉及装置的权利要求系方法权利要求每一个步骤前加上“被配置为”而组成。对于这样撰写的权利要求,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说明“被配置为”的具体实施方式,以明确原告除了在方法上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之外,在装置上相对于对现有装置的技术贡献何在,否则就是给予一种纯功能限定的装置予以了保护。这既阻碍了在专利申请日之后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又会导致专利的保护范围囊括了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所有实施方式,显然是与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相违背。
因此,鉴于原告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无需亦无法就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专利进行确定,自不应判定被告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诺基亚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勤公司是一家手机代工企业,目前为国内多家手机做代工业务。“一审判决维护了民族产业的发展,也是对国内手机代工企业近几年发展和创新的肯定。”华勤公司副总经理金爱珠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华勤公司将更加注重专利申请与保护,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界定和分析,判断侵权是否成立,这在专利侵权案中较为罕见。”有关人士认为,在此之前,法院往往通过将涉嫌侵权的技术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判定侵权,此举开创了我国新的专利案件审判方式。
专利收费方式引争议
“诺基亚和华勤公司的诉讼还带来了另一个颇值得争议的问题。”刘芳表示,目前,移动电话已经进入智能手机时代,2.5G的手机正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诺基亚提起诉讼的专利均是关于2.5G手机的专利侵权诉讼。若被告的技术完全落入其专利权利要求范围之内,那么,关于这些专利的专利收费还能否沿用旧的标准?刘芳认为,应该适当降低,收费过高,势必导致一些手机生产厂家无法继续维持运营而破产,而相应的专利权人也将无利可图。目前,诺基亚、爱立信、西门子等公司对手机终端的专利许可报价都是每部手机销售价的1%至1.5%或0.5欧元至1欧元,而10家通信巨头至少占有85%的GSM(全球移动通讯系统)标准专利。按上述算法,这些专利许可费至少在销售价的15%以上,对于利润不足10%的中国手机通讯产业,无疑是难以承受之重。GSM标准专利针对的是所有通信设备,即不止是终端,还包括系统、基站等网络设备。目前,诺基亚已经对国内的手机设计厂商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如果诺基亚赢得针对国内企业的标准专利侵权诉讼,即意味着其他标准专利持有者也可以按此操作,相关行动也会接踵而至,不但向国内的手机企业,而且向国内的系统供应商、基站供应商收取专利许可费。
因此,如何根据市场的情况改变通信标准专利收费方式,也许会对以后的手机产业发展产生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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