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想到的发明的优点有:(欢迎补充)
(1)保护期限长;
(2)保护的主题范围广,既保护产品的技术方案,也保护方法的技术方案,而实用新型则只能保护产品,而且还是具有结构和连接关系的产品。
(3)发明经过实审,所以在维权过程中不再需要出具专利性检索报告;也正是因为经过了实审,所以如果一个技术方案明显缺乏了新颖性和创造性,那么完全没有必要再为其劳心劳神。
(4)发明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允许根据审查意见和对比文件进行修改,因此其权利相对较为稳定(程序上说),所以在无效阶段其更加稳定,然而实用新型从没有进行检索,所以很多情况下在无效过程中的修改会非常被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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