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实务考题的参考答案,第一大题是删1,合并2、3做新独权1,合并2、3、4做新独权1的从权2。
对于为何不以权2为独权,参考答案说:虽然无效宣告请求书未提及我方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的创造性问题。。。。。。我方专利权利要求2存在着非常大的被无效的可能,该项权利要求是不稳定的,为了避免日后针对该权利要求而再次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所带来的麻烦,建议不要将权利要求2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我个人认为,这种避免麻烦的思维,是典型的以SIPO为本位的思维。显然,如果以专利权人为本位,专利权人需要的是利益最大化,专利权人恐怕不会觉得多次被无效是麻烦,何况会不会被再次启动无效宣告请求,还两说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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