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种情况,作为在先拥有专利权的原告,完全可以不用理睬被告在诉讼中所提出实用新型申请以及相关的抗辩,只需要指出该实用新型不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对方有可能是根据09版专利法第62条所提出的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这种情况下,对方的抗辩理由是不能够成立的。因为,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应该是目前你和对方的纠纷状态),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虽然被告想利用这一条作为抗辩,但是,其明显误解了现有技术的概念。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专利的申请日而不是侵权日也不是其他的诉讼相关日期,如果每个人都能够以后申请实用新型来作为自己不侵权的抗辩理由,那么专利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以上拙见,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