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着接到三个案子的一通,几乎相同的说法和理由。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包括ABCD,审查员检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BCDEFGHI……(总之是很多特征),还有可能查到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A,于是审查意见中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把对比文件2的A加入对比文件1的BCDEFGH中,并且根据常识可知EFGHI……是多余的,删除也不会影响效果,于是得到本发明权利要求,云云。这根本就是两个东西嘛,让我如何做答?高人指点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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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oker  认证会员 | 2013-6-17 09:17:40
一通用的标准的三步法,
抗辩的方式,含A的D2不是相同的技术领域,目的不同,或得到的技术效果与申请中的A差异很大,
总之,就是要说服审查员,D2的A不是不用思考劳动,轻易就容易想到的。
说D1也行。

如果D1D2和申请领域相同或相近,目的、手段、效果基本相同或相近,
只是发明人自己不知道,所以自认为是2东西,
那么自求多福吧。

当然就是这样也能通过手段获得授权,但是仅仅是个证,
目的是证的话,D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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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oker  认证会员 | 2013-6-18 09:32:34

回 provoker 的帖子

还有,题目里面说,“现在一通里必须要提创造性吗?”
那倒不一定,要看通知书指出了那些缺陷,答复是围绕这些缺陷进行的。
原则上指出啥答啥,多答是没必要的,少答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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