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外话,“并且北京代理老师进行解答”,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北京某代理所的代理人?还是理解为——代理方面的专家?
老师总是让人联想到学者、专家?也许是我多虑了。
昨天看到帖子,没敢回,因为不是“北京的”,看到别人的答案,我还是说说吧。
1、No。
2、B不清楚的结论是无比正确的。
“制造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器件的方法”,其中,“如权利要求1所述”对半导体器件进行限定,而不是规则地对权利要求企图限定的制造方法进行限定。有2个问题:
(1)B的这个权2,格式上是对权1的回引,为新独权。当然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出现2个方法的独权,是不合时宜的,也不是撰写者的意图。
(2)按照撰写者的撰写目的理解,B式样的权2应该是权1的从权。由于“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这个定语是对“半导体器件”进行的限定,因而不能像A那样理解为“权1限定的方法”,而是“制造某种半导体器件的方法”,此种方法包括而不限于“权1”,所以说不清楚,同时由于说明书仅对权1这种方法进行了说明,而不包括其他,说以也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当然说不支持有点臆断,不严谨,因为给定的条件中压根没有对说明书进行说明。whatever,不清楚的结论是中肯的。
对于(1)(2)这2种情况,都能得到“不清楚”的结论。
3、原则上NG。
比如“精美的包装盒”,诸如精美、爱国心等等主观色彩的定语,对于专利申请法律文件来说,统统废话,对理解文件毫无益处,所以是不必要的。
4、原则上不会。
法条的年刊,定义为年的12月31日,是指没有证据证明出版日期的情况,有证据能够证明出版日,当然是以出版日为准。
5、Yes。
专利被无效,无论怎样标注都是假冒专利行为。
至于,法律根据,可以参考《标注方式规定》(征求意见稿)。当然单纯读法和细则也能得到相同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