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省了个中间过程,
删除1后,2-》1,3-》2,4-》3
新2、3自然都引新1了,原1没有了,想引也没得引了。
相当于3、4对引用2,因此符合“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要求,可合并。
问题还是存在的,指南的各种修改要求其实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不能扩大范围,否则就审不完了,
但是在删除修改时,4引2的技术方案在授权文本中是不存在的,换句话说就是扩大了范围,
所以,不只是合并修改,其实删除修改也是不能完全贯彻其立法目的的,
鉴于这种种违规修改是有限的,并且在技术上来说是可控的,就允许了。
如果严格按立法原意执行的话,所有合并修改都是不被允许的,部分删除修改不允许,
对于这个实例,如果删除1的话,存在2中修改:
一、
2-》1,3-》2
二、4-》1
这些个仅仅用于深刻理解指南,对于考试没准是有害的,看看就成,别深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