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仅仅具有理论学上的意义。
实务中很难举出一个确实的反例,但这并不表征反例不存在。
因而,专利性的判断,还是要依据指南的描述,要以整个技术方案为基础进行甄别。
但是,实际上(这是我自己的理解,考试时禁止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1、如果某一个技术特征具有新颖性,则该方案具有新颖性。
这个结论没有问题,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存在差别,所以有新颖性,这是绝对的,没例外。
2、如果某一个技术特征具有创造性,则该方案具有创造性,
这个结论没有问题!?,我认为是真命题。
实际上,你的Claim是这样写的:
一种“技术方案”,包括ABC(罗列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其特征在于,A或AB(有新创的技术特征)。
这样,在按照3步法(指南指出的方案)判断创造性时,应该必然得出有创的结论。
那么,为啥会出现2判断创造性时,指南和结论的出入哪?
key在于,你本身的命题
“一个技术方案包括ABC,3个技术特征,如果其中一个技术特征有新颖性,创造性,或是其中2个技术特征有新颖性,创造性,那么是不是整个技术方案就有新颖性,创造性?”
就是个伪命题。
仅仅作为一个技术特征,是不能得出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结论的,
有“新颖性,创造性”,必然是指整个的技术方案。
按照你的思路的话,某一技术方案具专利性,那么你实际是说,该技术特征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因而,可以将其撰写成独权,
而你所谓的技术方案(ABC),可以写成一个或多个从权。
这样,还有什么问题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