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临时保护的性质

2013-4-12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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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专利法应试宝典388页,讲到临时保护时提到一个观点:
临时保护不是一种权利,要求实施人支付费用,对方可以拒绝

但也有人认为,临时保护虽然不是专利保护,但也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特殊保护,也是一种权利,正因为这种权利,在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该期间适当的费用,如果对方拒绝,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不是一种权利,法院就不会受理并支持了


请高手厘清一下临时保护的法律性质,它到底是不是一项权利(不是专利权,但是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别权利),实施人支付该期间适当使用费是不是应当的,可以得到司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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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反对新专利代理条例中理工本科的学历要求。

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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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chiba  认证会员 | 2013-5-25 11:18:55
实施人支付该期间适当使用费是应当的。
但实施人可以不支付。问题是谁知道你的专利会不会授权呢。
如果实施人不支付,那也没办法。
只能等到真正授权后,可以理直气壮的去要求实施人付费,这个时候如果拒不支付,就可以起诉了。 如果授权后,实施人还在实施,那就是侵权了。

专利权人就可以要求法院判给:1  公布到授权期间,实施人的使用费。2 授权后的侵权费。(侵权费的计算,就复杂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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