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说明书附图公开了哪些内容”是怎么定的?
所里有个无效宣告案件,公司作为无效请求方,该专利独权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大部分内容都被对比文件1公开,这一点对方认可,但其中一小点技术特征涉及到说明书附图是否将其公开的问题。从图上看,我认为这个特征是可以用附图标记指出来的,但该文件中并未对此进行说明。这样怎么判断公开没公开?
对说明书附图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采用逻辑推理的步骤进行?比如,利用图中的中心线、剖面线等来说理?
2、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方对某权利要求进行技术方案的删除,其结果是否造成“承认该权利要求无效”?
根据当事人处置原则,对方对某从权进行技术方案的删除,是否就代表对方承认该从权及之前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否就代表对方承认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
3、这是啥情况?
无效决定叉叉打的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可正文的内容结尾是全部有效。这是啥情况?做决定时点叉叉点错了位置?这咋处理呢?
4、关于创造性,具备区别技术特征是一个前提,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效果与没有它时差不多,或者说,对比文件中也指出了能达到该专利指出的有益效果,这能够说该权利要求有创造性吗?该案涉及到用修改前的专利法来定创造性,修改前专利法定创造性是说: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这时候该专利没提“相对于”之后的有益效果,算有创造性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