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放、封闭均指化学领域的撰写;半啥也不例外。
2、机械领域的,压根不存在开不开放之说。
从某种意义上说,机械类都可归之于半开放,撰写时不可能把螺钉、垫片等等无关紧要的小零碎写进去;
但是,即使这样,也不存在开放与否的说法。
3、“主要”这种词存在不清楚的嫌疑,写入权利要求书后,基本上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4、理解了2,就能明白,不管你怎么写实际上已经隐含了“主要”这个限定副词:
例如:1、一种XXX的杯子,包括杯体和杯盖,其特征在于。。。。。。。。。。。。
如果不计较“必要”“非必要”的话,那么至少还有杯把、钮等等。
所以,必要技术特征,必然决定了,撰写时只能写入主要的(对发明点有用的)组件(特征)。
那个用“主要”做的限定,肯本就是毫无用途的。
废话了很多,总之,一般情形下,诸如“主要”“等”之类的不确定用词(废话),不应该出现;
当然了,如果某一天,你的影响力足够大到能影响修改专利法的地步,也许会碰到非使用“主要”这种词不可的撰写,那时在写。
现在的情形,写了就是接补正,没别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