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复审中这样修改是否可行

2013-3-29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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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明方案为:先执行A;再执行B.
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认为对本文件基础上加惯用手段可以得到发明方案,因而无创造性。
一通答复时,在A步骤前,加入C步骤,并陈述。审查员认为C为惯用技术手段,不接受,直接驳回。

准备复审时,突然发现原先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并不能驳原始方案的创造性,也没必要在一通修改中加入C。那么,在进行针对驳回的修改时,能删掉一通中加入的C,直接以原始方案来陈述创造性吗?还是说需要在保留C的基础上,去陈述C、A、B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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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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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注册会员 | 2013-3-29 17:29:50
可以,只要修改没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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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ulb  注册会员 | 2013-3-31 19:24:24
一般不可以。违反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的规定。
zhqx_1966  中级会员 | 2013-4-1 13:05:59
可以
glacier1979  注册会员 | 2013-4-1 15:47:22
删除C,相当于是相对于驳回的权利要求而扩大了保护范围,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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