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关于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作为多项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可以是在不同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出的。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B是在德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两者都是在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分别在法国和德国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后申请就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A享有法国的优先权日,B享有德国的优先权日。
请问:多项优先权成立的情况下,该申请整体的优先权期限都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吗?但是从指南的举例来看,A有A的优先权日,B有B的优先权日,并不是整个申请都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这不是矛盾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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