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2题:申请人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一周内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下列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
B、……
C、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将弹性支持物补入说明书中
D、……
C项是正确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可以补入说明书中。但是,反过来呢,如果是“原说明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将弹性支持物补入权利要求书中。”这样的修改行不行呢?依据指南中“答复审查意见书的方式”列举的即使未超出原申请书范围也不予接受的5种修改方式中的第2种,像本例中扩大了权利要求范围的修改是不被充许的吧。
第二个问题:上述不被充许的5种修改方式: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请问:在主动修改时,能否作出上述5种修改?
第三个问题:上述的两个问题讲的是发明申请,在实用新型申请的修改中,有些规定不同
指南中,讲到实用新型的修改,指出:(2)对于附图中明显可见并有唯一解释的结构,允许补入说明书并写入权利要求书中。
疑问1:这种修改中,权利要求书充许扩大范围吗(将一种结构加入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是扩大了范围吧)?
疑问2:如果是原说明书中记载了一个结构(如弹性支持物),而原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或记载的范围更小(如弹簧),能否将其补入权利要求书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