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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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简单来说,一不属于现有技术(设计),二不构成抵触申请,才具有新颖性。
一、现有技术
《专利审查指南2010》2-3-2.1.2 “公开方式”中规定“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PS:现行《专利法》已经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取消了地域限制,申请日前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内容均构成现有技术。不过现行《专利法》只适用于2009年10月1日以后提出的申请。
1) 出版物公开
《专利审查指南2010》2-3-2.1.2.1“出版物公开”中规定:“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者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标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2) 使用公开
《专利审查指南2010》2-3-2.1.2.2 “使用公开”中规定:“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称为使用公开。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3) 以其他方式公开
《专利审查指南2010》2-3-2.1.2.3 “以其他方式公开”中规定:“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
二、抵触申请
《专利审查指南2010》2-3—2.2 “抵触申请”中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审查员在检索时应当注意,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另外,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此处的专利局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如果对比文件是美国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等就不构成抵触了,而是在该文件被公布后成为现有技术(设计),按现有技术来判断申请文件的新颖性。
2009年10月1日前《专利法》规定抵触申请不包括本人的申请。
抵触申请不影响申请文件的创造性,因为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宽限期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